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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概况
郴州技师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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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郴州技师学院位于美丽的苏仙岭下、郴江河畔。2009年由郴州技术学院、郴州市湘南技工学校和郴州市供销技工学校合并升格建成。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树立办学为发展服务,机关为教学服务,教师为学生服务的理念,致力于培养有良好的品德、阳光的心态,健康的体魄的新型实用型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将学院建设成为教学质量优良、教学设施完善、专业特色鲜明、管理服务规范、校园环境优美的一流技师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规范的办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郴州技师学院,英文名称:Chenzhou Technician College

第三条学院地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江路(石榴湾)。

第四条学院为郴州市人民政府举办,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学院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院举办者依法核准学院章程;依程序任免学院负责人;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对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为学院的发展提供政策、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支持,确保经费投入;尊重和维护学院的独立法人地位,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保证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六条学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新型实用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七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郴州技师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民主管理,依法办学。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院遵循依法办校、改革活校、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的发展战略和依托产业、强化专业、服务就业的发展思路。

第九条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本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学院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坚持立德树人,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建设一流技师学院为目标,履行教育教学、教研、管理、服务与创新等基本职能。

第十一条学院坚持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并举,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办学模式,通过校企合作、国内外联合与交流等方式,全面提高学院的办学质量和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与综合竞争实力。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职业教育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确定办学方略、质量方针和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学院根据办学方向和培养目标,确定人才培养规格,调整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专业对接产业,创新发展,形成特色。学院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师资力量、专业优势和办学特色,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十五条学院积极吸纳社会资源合作办学,走校企融合、产教结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办学之路。

 

第三章管理与机构

第十六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确保学院教学、教研和行政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教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支出及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和主动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平安和美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院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学术委员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关心下一代工作。

(十)审查决定职称评审、考核奖励、绩效工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院党员大会的决议。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党委会是学院党委行使职权的重要组织形式,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党政办收集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郴州技师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学院全面从严治党,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全面负责教学、教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学院设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教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根据党委决定聘任相关岗位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八)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教学、教研和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院务会是学院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党政办收集提出,院长确定并送党委书记审阅。院务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院务会作出的重要决定应向党委书记报告或提交院党委会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权有:

(一)审议专业建设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其他重大学术规划;审议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教学教研改革等重大方案;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审议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对外推荐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教师人选;审议并决定学术评价、争议、纠纷的处理规则及学术道德规范;审议并决定学术委员会专业(专门)委员会章程(组织规程)。

(二)评审学院教学教研成果奖,对外推荐教学、教研成果奖;评审和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专业带头人的人选;评审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教研基金、教研项目以及教学、教研奖项等。

(三)对学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对学院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四)保护学院和教职工的知识产权,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其他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审和提供决策咨询的学术事项。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院务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学教研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职称评聘、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五条郴州技师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学院工会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郴州技师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妇委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妇女组织领导下,开展妇女工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工作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院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群团组织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学院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承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第四章教学教研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院根据教学教研需要设置教学系(部)、教研所等教学教研机构,设立图书馆、网络信息平台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教研等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二条教学系(部)是人才培养、教学研究、学生管理、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部)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院长提议,学院党委会审议决定。

根据学院的规定或授权,教学系(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学院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系(部)各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贯彻落实学院的各项决定、决议。

(二)组织开展人才需求调研和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施专业教学教研改革。

(三)组织实施教学、教研和实训活动,做好教学、实训过程的质量监控。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负责与相关行业、企业共建校企合作基地,充分利用学院的教学资源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和培训。

(六)组织开展教学教研工作。

(七)积极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做好招生、学生实习、毕业生就业指导、跟踪、服务工作。

(八)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本系(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十)做好本系(部)的安全稳定和配合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学生安全工作。

第三十三条系(部)设立党的基层组织,负责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决定,支持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系(部)的决策形式是系(部)主任会议。会议讨论决定本系(部)改革与发展目标、计划和措施、专业建设、师资培训和引进、干部任用建议、考核和奖惩、学生教育管理及其他需要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系(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必须参加主任会议。会议主持人由系(部)主任担任。

第三十五条按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教学系(部)可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履行本系(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责。依据学术委员会授权,承担相关的学术工作。

第三十六条系(部)可统筹设立工会、共青团等基层群团组织,设立学生分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应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系(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院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院与合作方商定。

 

第五章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由学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九条学院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教研、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获得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可依法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享受相应待遇;

(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恪尽职守,认真完成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任务。

(二)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三)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自警、自励、自重。

(六)履行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学院对教职员工按照各自岗位和职责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照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待遇。

第四十四条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教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严禁利用课堂(讲坛)和公开渠道发表反党、反社会主义和有违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公德的言论,违者,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鼓励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十六条学院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七条学院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教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学生和学员

第四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是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五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学实训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依法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娱乐活动。

(三)申请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及各类专项补贴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经考试合格后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教学、教研和实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院或学院业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遵守学院的考试制度,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缴纳法定的各种费用,履行使用助学金或专项补贴所应尽的相关义务。

(五)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道德,传承优秀文化传统,关注社会文明,培养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者活动。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热爱生活、尊敬师长、笃学善思、诚实友善、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学院在教学、管理、服务和课外活动方面为学生搭建成才成长的平台,支持学生的个性化发展。

第五十三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益维护机制,设立学生权益申诉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五条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学院为修完教学、实训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学员是指在学院接受短期教育培训和成人教育培训,没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资产、财务和后勤

第五十八条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九条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资产管理数据库和资产绩效评价体系;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向主办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资产统计报告等。

第六十条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院内各部门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学助学基金,增加办学资源。

学院对拥有的经费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二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三条学院捐赠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四条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五条学院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维护学院安全稳定,建设平安和美校园。


第八章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学院充分利用自身办学条件,发挥人才资源和技术优势,对接地方产业,支持园区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撑。

第六十七条学院倡导开放办学,深化与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合作,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

第六十八条学院建立校友会,加强校友间、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促进校友为地方社会经济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

第六十九条校友包括在本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和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名誉院长、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校友是学院的宝贵财富和重要资源。学院向对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院可成立或者参加相应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服务功能。


第九章校徽、校旗、校歌、校训和校庆日

第七十一条学院校徽由毛体郴州技师学院、英文名和齿轮、书本、双手托起的花朵等以及学院前身之一的郴州市供销技工学校成立时间“1965”组成。以蓝色为主色调。象征知识+技能的培养目标以及园丁的辛勤呵护。

第七十二条学院校旗为镶有校徽和毛体郴州技师学院的绿色长方型旗帜。

第七十三条学院校歌为《郴州技师学院校歌》,由谢革非、沈宏绩作词,王佑贵作曲。

第七十四条学院校训为真理、技能、感恩、奉献

第七十五条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324日。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院务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由院长签发后,报郴州市人民政府核准。

第七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或者院党委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教代会1/3以上代表提议,经学院党委会决定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以及层次、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院内其它规章制度均依据本章程制定,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条款如国家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