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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日期:2014-11-24 22:35:58  发布人:admin 作者:[db:作者]  浏览量:1543 打印本文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根据《党章》和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对学院党员的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1条、第2条规定交纳党费。

4.离退休的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没有收入的学生党员,按每月0.2元交纳党费。

6.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7.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8.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9.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学院党委按规定全部上缴中央。

10.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将党员的党费计算基数通知各党总支和党支部。

11.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2.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3.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4.党支部应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将上半年党员交纳的党费和12月31日前将下半年党员交纳的党费,上交党委组织部门(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

二、党费使用

15.党支部将收缴的党费足额上交党委组织部门后,党委组织部门按支部上交党费的10%,下拨党费给该党支部所属党总支部。

16.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17.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18.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经党委组织部门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19.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由基层党总支部向院党委组织部门提出。院党委组织部门下拨的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20.上交到党委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总支部的党费管理参照党委的党费管理办法。

21.上交到党委的党费具体财务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参照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支出必须经党委组织部门集体研究,报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签字,1000元以上的支出还须报党委书记签字。

22.上交到党委的党费应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正规银行机构,不得存入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必须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23.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2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党委实行党员交纳党费公示制度,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全院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每半年应将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应交数、实交数等和上级党组织开具的党费收据复印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党员监督。

25.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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