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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技党〔2014〕23号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2016-11-02 09:12:10  发布人:admin 作者:[db:作者]  浏览量:1597 打印本文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郴技党2014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组织要把吸收职工和学生中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重视发展优秀中青年教师和高学历、高职称的优秀教师、以及优秀学生入党。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要开展党的知识教育活动。党总支和党支部应当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广大职工和青年学生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帮助他们选择共产主义信念,吸引他们积极靠近和要求加入党组织,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18周岁的学院职工和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年龄28周岁以下(含28周岁)的学生申请入党,应当是经过团组织推优的团员。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部门的基层党支部提出书面的入党申请书。要求入党的职工的申请书应由所在部门基层党支部负责同志受理。

在校学生的入党申请书受理,直接由所在系的基层党支部负责同志受理,也可由所在班的班主任转交给所在系的基层党支部负责同志。

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后的学生的申请书直接由所在党支部负责同志受理。

团组织应当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积极发挥助手作用,团委要加强对学生的共产主义思想教育,鼓励和推荐优秀学生团员向党组织靠拢,对有入党愿望的优秀团员学生,指导他们写好入党申请书。

团组织推荐优秀学生团员申请入党,由团委填写《优秀团员申请入党推荐表》,于新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交被推荐学生团员所在系的基层党支部负责同志。

第七条 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自己的入党愿望;(2)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3)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另外,为了使党组织全面了解自己,还可以附上本人简历、家庭基本情况及主要社会关系。

第八条 基层党支部主要负责同志应认真阅读申请人提交的入党申请书,并向该支部全体党员通报情况。如果支部的党员人数较少,应传阅入党申请书。

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由基层党支部妥善保管。

第九条 基层党支部接到申请人的入党申请后,要尽快全面了解申请人情况,指定专人在一个月内同申请人谈话,给予鼓励、提出要求,并指出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

如果申请人是28周岁以下的非团员学生,基层党支部应会同团委一起,告知该学生应先加入共青团组织及由团组织推优申请入党的有关程序。

第十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由基层党支部进行,由本支部党员推荐,经过支委成员共同酝酿讨论形成决定。

确定28周岁以下学生为入党积极分子时,应当从院团委推荐的优秀团员申请入党人员名单中产生人选。

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一般是:承认党的章程,信仰共产主义,积极要求入党;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工作、学习、社会活动等方面表现好;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坚持原则,在群众中有威信。学生还要最近一个学期的操行成绩和劳动课成绩达到甲等,学习成绩原则上应排在本班的前1/2且单科成绩全部(或经补考后)及格以上、实习成绩良好以上。

第十一条 基层党支部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及时填写《发展党员情况登记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发展党员情况登记表》是反映入党申请人从提出入党申请起到填写《入党志愿书》前培养、考察、审查等情况的档案,内容一般应包括本人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个人基本情况、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情况、参加党课和培训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发展对象情况、个人自传、上级党组织审查情况等。基层党支部还应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报所属党总支。

1.基层党支部应指定专人按照规范指导新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发展党员情况登记表》中个人的基本情况

2.入党积极分子每次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基层党支部都应在《发展党员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情况登记表》)的第1页中做好记录。将其最早的一份申请书粘贴到第1页,其它的申请书放于档案袋中。

3.基层党支部应将《优秀团员申请入党推荐表》和《各学期学习成绩表》粘贴到《情况登记表》里。并将“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支委会意见写入《情况登记表》。

第十二条 申请人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及时指定1-2名政治素质好、威信较高、对入党积极分子比较熟悉的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应切实担负起培养、教育、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责任:

(1)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经常找积极分子谈心,肯定成绩、指出缺点,确定其努力方向。

(2)向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3)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确定下一步培养教育的方案,并定期填写考察意见。

(4)在入党积极分子基本具备了党员条件时,应及时向党组织建议将其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基层党总支和党支部应当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1.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主要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党员标准和党的历史、优良传统以及如何争取做一名共产党员等方面的教育。要求积极分子学习《共产党宣言》、《党章》及有关中共党史。通过系统教育,使积极分子明确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学会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观察问题、处理问题;对党章的有关部分有较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比较全面地懂得党的基本知识;加深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认识,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自觉性,明确努力方向,树立为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终身的革命人生观;了解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壮大过程,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2.对积极分子的培养,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他们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培养措施。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提要求,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提高其政治思想觉悟。

第十四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工作,应立足于实践,同时可采用个别谈心、听取积极分子汇报、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

入党积极分子应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培养联系人应在《情况登记表》中填写考察意见。

党支部应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最早一份书面思想汇报粘贴到《情况登记表》的“汇报思想工作”处,其他的思想汇报放在其档案袋内。

经考察,对不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加强教育。经再次考察仍达不到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经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讨论通过,将其从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调整出去。

第十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岗位(或学生班级专业)变动而导致所在党支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原所在党支部,原党支部组织委员应将其《情况登记表》等全部申请入党材料及时转给其现在接收的党支部,接收支部应对转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交接双方党支部在《情况登记表》的“转移交接情况”中记录、签字、盖章,并在各自党支部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册中作删除、增加记录。转入的党支部应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职工入党积极分子调出学院时,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应主动告知所在党支部,党支部应将转出意见写入《情况登记表》,并及时将《情况登记表》及对其培养、教育的有关档案材料及时移交给人事劳资处,由人事劳资处将这些材料装入其人事档案中,转给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及党组织。转出党支部将该入党积极分子从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名册中去除,并将转出情况报告党总支部和院党委组织部门。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转学或毕业,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应报告原所在党支部,党支部应报告院党委组织部门,并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的档案材料移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将此材料装入其学生档案中,在学生离校时一并转入其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

各党总支部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总支部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册》报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除了基层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经常性教育外,学院党委还要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参训对象是五年内未接受过学院党委组织进行集中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新转入学院的入学积极分子,则为未经县级以上党组织进行集中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政治理论等文件,中组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合格后,由院党委组织部门印发培训证。基层党总支或党支部到院党委组织部门统一领取培训证并分别将其粘贴到入党积极分子的《发展党员情况登记表》中“参加党课和培训情况”栏,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档案内容之一。

未经集中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七条 基层党总支部应当制定本总支部的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1.基层党总支的发展党员计划。每年年底,各基层党总支按照发展对象应符合的条件,对本基层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确定出下一年拟发展对象,制定下一年发展计划,并填写《发展党员计划表》,于12月31日前报院党委组织部门。之后,根据学院党委的发展党员计划,对本总支原订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2.院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各基层党总支上报的发展计划制订学院党委的发展党员计划,于新年度的1月10日前报院党委审批。

3.发展党员计划,要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第十八条 基层党支部在确定发展对象前,应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群众人数不应少于3人)。在此基础上,党支部对符合发展对象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经支委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总支部,由党总支部填写《基层党组织确定发展对象呈报名单》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将群众意见梳理后填写在《情况登记表》的“发展对象情况”页之征求群众意见情况栏内,征求意见人签字。

支委会讨论同意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写入《情况登记表》的“发展对象情况”页之支委会意见栏内,内容为“经支委会讨论研究,认为该同志经过培养和考察,已符合党员要求,确定该同志列为发展对象。”

列为发展对象的条件:

入党动机端正,入党要求迫切,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政审合格,党内外群众反映意见较好,已具备党员条件,经基层党组织讨论同意,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拟发展对象是学生的,其操行成绩和劳动课成绩须连续二个学期达到甲等,学习成绩原则上应排在本班的前1/3且单科成绩全部及格以上,实习成绩良好以上。拟发展对象仍在校外实习而又无学院教师或工作人员管理时,所在实习单位证明其实习表现良好。

被列入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向组织提交个人自传书面材料(从小学开始)。

第十九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1.党支部要按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如果审查没有问题,将政审意见写入《情况登记表》的“党支部政治审查意见”栏。基层党支部进行政审后,将本支部列入发展对象的名单及其《情况登记表》报所属党总支部。

2.党总支对支部所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和政治审查。可以指定二名考察人,主要审查以下情况:

(1)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从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工作表现和组织纪律观念等方面衡量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2)是否经过党组织一年(即二次)以上的培养考察和比较系统的集中培训教育(须有近五年内取得的学院党委或县级以上党组织颁发的集中培训合格证)。

(3)本人、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是否清楚。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查阅本人自传材料、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当发现本人的某些重要事项不清楚、以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事项不清楚时,必须对相关事项和对象进行函调或外调(函调的回函材料粘贴于《情况登记表》的封三空白处)。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以及有关对象是学院职工,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考察人应当将审查情况形成结论性材料。如果审查结论不影响发展入党,考察人应将考察情况及结论写入《情况登记表》“基层党委(总支)考察情况”栏。

3.基层党总支全体支委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形成同意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后,将“同意列为发展对象”的同意意见写入发展对象的《情况登记表》“基层党委(总支)意见”栏,并将其最近一份入党申请书粘贴于《情况登记表》的第1页中。然后,将本总支部发展对象的《情况登记表》报院党委组织部门。

《发展党员情况登记表》中应包括的材料和有关内容:

(1) 第1页: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最早的一份和最近的一份)及历次递交入党申请书的记录;

(2) 第2页: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情况”中的个人基本情况,第3页:团组织推优情况(含《优秀团员申请入党推荐表》、各学期学习成绩表)、支部委员会意见;

(3) 第四页:发展对象每次参加党课和培训情况及其培训证原件;

(4) 第5页、第6页: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情况(至少二次);

(5) 第7页:发展对象交的最早的一份和最近的一份思想汇报材料原件;

(6) 第8页:征求的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

(7) 第8页:基层党组织讨论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8) 第9页:基层党支部对列为发展对象的政审意见;

(9) 第9页:基层党总支对列为发展对象的考察意见;

(10) 第10页:发展对象的自传;

(11) 第11页:基层党总支政审意见;

(12) 封三:发展对象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调查材料;发展对象若是近期在校外实习且实习时没有学院教师或工作人员管理的学生,其所在校外实习单位出具的实习表现证明材料。

4.院党委组织部门对基层党总支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查看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规范,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期是否符合要求,政治审查是否存在问题等。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调出或毕业离开学院的,一般不办理审查手续。

5.政治审查后,组织部门向院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和党委书记汇报,得到同意后,批准基层党总支的政审结论,并将政审意见填入《发展党员情况登记表》中的“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栏。

6.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政审合格后,学院组织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基层党总支,同意按程序接收发展对象入党,并领取《入党志愿书》,同时领回所上报的发展对象的档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支部须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所在基层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按规范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5.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支部或介绍人要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申请人要按有关要求,认真、严肃地填写《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做到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填写《入党志愿书》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发展对象所在党总支要认真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查看填写得是否合乎要求,其它有关材料是否完备。经总支委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交基层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介绍人要同发展对象谈话,向他说明准备召开的党员大会程序。

第二十五条 接受预备党员须召开基层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1.基层党支部的每一个党员(包括预备党员)都应出席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入党申请人、入党申请人的两名入党介绍人参加,方可开会。

2.基层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由支部的负责人主持,并向与会人员报告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和会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申请人汇报入党志愿及有关情况。主要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的动机、自己的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及对党组织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两名介绍人分别介绍申请人情况。主要介绍对申请入党人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自己的意见(即其是否符合入党条件和是否愿意介绍其入党)。介绍人的发言内容应比较详实,观点应与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的基本一致,以便使参加大会的党员了解发展对象的情况;

3.组织委员介绍支委会意见。主要向大会汇报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情况及政审情况,提请大会讨论;

4.到会党员进行大会讨论。大会讨论中如党员提出不清楚的问题,可由介绍人或支委会给予说明,需要时也可以由申请人做说明;

5.有表决权党员进行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申请人入党进行表决。与会党员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并当场统计投票结果。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6.党支部负责人宣布大会表决结果和大会决议;

7.申请人表态。

如果一次基层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新党员的人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则必须逐个进行讨论,然后进行表决。

基层党支部党员大会要有专人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写清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应到党员人数,实到和缺席的正式党员名单及缺席的原因、预备党员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名单、会议讨论意见、表决形式、表决结果及大会决议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党支部将大会决议写进《入党志愿书》的“支部大会决议”栏目中,内容是: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召开党员大会的日期、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赞成和不赞成的人数,“大会决议:同意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以及通过日期。

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完后,由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报所属党总支。

第二十八条 基层党总支对支部同意接受入党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公示的内容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工作部门及职务、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养联系人,注明接受举报的方式、地点和联系电话等。反映和举报应直接向公示对象所在党总支提出,书面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通过公示反映的发展对象的情况,党总支要认真核实,确实属实且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通知基层党支部暂缓发展,继续考察,以后重新审议。

公示期满无异议,党总支在《入党志愿书》的“总支部审查意见”栏中填写“同意支部决议”后,将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连同《情况登记表》、《基层党组织接纳预备党员呈报名单》及时报党委组织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院党委组织部门对基层党总支报来的发展对象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审核内容是:有关材料是否完备,入党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乎有关规定和要求。

材料审核合乎要求后,向院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和院党委书记汇报,请示党委开会讨论审批。

第三十条 院党委审批前,应指派一名党委成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发展对象是学生的,可以指派该学生发展对象所在系党总支书记进行谈话

谈话人着重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熟悉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状况及觉悟程度等情况,看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有针对性地进一步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希望。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意见如实填入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中。在党委讨论审批时,向党委会做详细汇报。

第三十一条 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开会讨论和表决,不得采用传阅材料会签的方式审批党员。在审批时,要认真听取谈话人的汇报和组织部门的意见。

党委审批时要严格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齐全。如果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即可批准为预备党员。若发现某些问题没有弄清或入党手续不够完备时,应要求组织部门在弄清问题和手续完备后,再讨论决定。若发现申请人不够党员条件,则不能批准其入党。

如在一次会议上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应当逐个审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院党委批准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应将审批意见“经党委集体讨论,同意接纳为中共预备党员。预备期从××××日起至××××日止。”填写在被批准人的《入党志愿书》中的“党委审批意见”栏,由党委书记签章,并加盖院党委印章。

第三十四条 院党委审批后,组织部门要将院党委的审批意见书面通知报批的基层党总支。通知内容应注明同意接收预备党员名单及预备期。将基层党总支上报的《入党志愿书》和其它有关材料返回,由基层党总支暂时保存。对未批准入党的拟发展对象,党支部应继续培养考察,按规定程序重新确定发展对象。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对基层党总支上报的基层党组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超过六个月未审批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若调出学院,应当先报告所在的党总支,然后到院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开具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时,应告知转入党组织(基层党委)的全称。

转入的党组织是本市范围之外的,或市委组织部有专门要求的,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要先开到市委组织部,然后由市委组织部开具关系转入到转入党组织(基层党委)的介绍信。除此之外,院党委组织部门直接向转入党组织(基层党委)开具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

预备党员是职工时:

1.党总支将其申请入党的档案移交学院组织部门。

2.组织部门核对档案材料后,移交给学院人事部门。

3.院党委组织部门为其开具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

4.学院人事部门将其申请入党档案材料随同其人事档案一起转入新的工作单位。

预备党员是学生时:

5.党总支将其申请入党的档案移交学院组织部门。

6.组织部门核对档案材料后,将档案材料密封,加盖骑缝章。

7.院党委组织部门为其开具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连同其入党档案材料一同交给本人带到转入的党组织。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入学院,应持原转出单位党组织开具的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到院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组织部门应当到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请示党委主要领导后,报市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八条 对为党和人民利益、学院的发展事业英勇献身,事迹突出,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院党委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继续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九条 接到党委审批意见的通知后,党总支应及时将新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党支部的负责人要及时找新批准的预备党员谈话。

谈话应说明的主要情况有:入党时间、预备期起止时间、预备期的作用及要求;编入党总支的情况和交纳党费的规定;介绍党的生活制度、党支部近期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计划;指出其入党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努力方向。谈话后,向该基层组织党员大会(也可同时向党外群众)宣布党委通知。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要通知报批的基层党总支和党支部,由支部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

预备党员宣誓仪式,一般由所在基层党总支组织进行。院党委也可以视情况需要组织预备党员的宣誓仪式。

宣誓仪式会场须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会场布置要庄重严肃。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一般是:

(1)到会全体同志起立,齐唱国际歌;

(2)由总支负责人宣读院党委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通知;

(3)党总支书记致词;

(4)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要列队,面向党旗,举右手齐肩握拳,随领誓人逐句宣读誓词,最后依次自报姓名。领誓人一般由党组织的负责人或组织委员担任;

(5)预备党员代表表决心;

(6)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

(7)党总支(或院党委)负责人讲话。

第四十一条 基层党总支和党支部要将预备党员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预备党员教育考核制度,定期讨论研究。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院党委组织部门加强检查指导。

一是坚持继续教育制度,强化预备党员的意识。预备期间,除了利用党课等形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外,还要系统培训一次。主要进行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党员标准、马列主义世界观、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的教育,帮助预备党员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是坚持考察制度。基层党组织仍然要为每个预备党员指定培养人(一般是由入党介绍人担任),具体做预备党员的继续教育培养考察工作,直到其转正;对外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包括退伍军人预备党员),基层党组织要及时指定培养人。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所在基层党组织至少汇报一次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党总支要组织基层党支部每季度对预备党员的情况要进行一次讨论,每半年至少要听取一次党外群众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意见。每次讨论、考察后,党总支都要会同基层支部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三是严格组织生活。院党委组织部门要把预备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通过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内生活的教育和锻炼,以增强党性。基层党组织要根据预备党员的具体情况,交给适当的工作任务,在实践中进行考察,使其得到锻炼和提高。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自己何时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何时预备期满的简况;自己在预备期中思想状况、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和主要优缺点、要求转正的意愿及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后,基层党支部应听取培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及时进行讨论,根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履行党员义务、完成组织安排的任务及工作表现情况,提出其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学生预备党员如果预备期满前的一段时间是在校外实习(或就业),如果有带队教师跟随管理的,基层党支部应听取带队教师的意见,如果实习期间无带队教师,应有其在实习(就业)单位的表现情况证明材料。

预备党员认真履行了党员义务,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预备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预备期间在思想、工作等方面出现一般性问题,在群众中影响不好,但经党组织指出后决心改正的;预备期间犯有错误,但有深刻认识,并有可能达到党员条件的;预备期满三个月内仍未主动提出转正书面申请的;由于其他原因,应继续考察和教育的等。  

预备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严重违法乱纪,品质恶劣的;入党动机不纯,个人主义严重的;思想觉悟低,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的;预备期间犯有错误,又拒绝检讨和改正的;延长一次预备期,仍没有转变的;预备期满后一年内未提出转正申请的。

第四十四条 支委会提出的能否按期转正、延期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在征得党总支同意后,须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和表决。

第四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被讨论转正的预备党员本人和培养人到会,方可开会。

第四十六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一般是:

(1)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主要优缺点,以及应当向党组织说明的某些重要问题。提出转正申请;

(2)培养人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及能否转正的意见;

(3)组织委员介绍征求的群众意见和支委会的意见;

(4)到会党员进行大会讨论;

(5)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的票数须超过有表决权的应到会党员人数的半数,才能通过。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6)支部负责人宣读大会决议,决议内容:概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情况与结论;

(7)预备党员表态。

如果一次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人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则须逐个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支部党员大会要有专人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写清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在册党员数,实到、缺席的正式党员名单及缺席的原因,预备党员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名单,会议讨论意见,表决形式、表决结果及大会决议等情况。

第四十八条 基层党支部将党员大会的决议写进《入党志愿书》中“支部大会通过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栏目,内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召开党员大会的日期、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赞成和不赞成的人数,大会形成的决议、以及形成决议的日期。

然后,将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书(和学生预备党员校外实习就业表现证明材料)粘贴在《入党志愿书》最后的“备注”页后,将《入党志愿书》报所属党总支部。党总支部讨论并签署是否同意支部决议的意见后,连同填写的《预备党员转正呈报名单》、《发展党员情况登记表》报送院党委组织部门,由组织部门提交党委审批。

第四十九条 院党委组织部门接到基层党总支上报的基层党组织决议和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应及时审核并向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和书记汇报,院党委应在基层党总支上报预备党员转正决议的三个月内进行审批。

第五十条 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必须开会集体讨论。审批时,要认真听取组织部门的意见,严格审察预备党员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并做出是否同意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

如在一次会议上讨论和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必须逐个讨论和审批。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正式党员的入党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五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将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到审批对象《入党志愿书》中“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目,并由党委书记签名或盖章,加盖院党委印章。如同意按期转正,应注明计算党龄的起始时间。如果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在其《入党志愿书》的封面上注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字样并在其上加盖党委印章。

党委审批后,组织部门应将党委的审批意见及时通知审批对象所在党总支。党总支及时将该意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党支部对不同意按期转正的对象,应重新召开党员大会讨论作出是否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将大会决议情况呈报党总支部和院党委审批。党支部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对象,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程序规定重新培养考察。

五十二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讨论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五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在接到组织部门关于院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审批意见的通知后,要及时同新党员谈话,说明其党龄的计算起始时间,按时缴纳党费,提出严格要求,告知其毕业时转移组织关系应注意的事项,并向支部全体党员宣布党委通知。

第五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院党委组织部门应及时将其《入党志愿书》、《发展党员情况登记表》等材料整理归档。

如果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则将其封面注明有“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字样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主要材料归档。

有人事档案的,组织部门将整理的材料移交学院人事部门归入其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学院组织部门保存。

学生党员因转学或毕业,离校时应到学院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组织部门将其党员档案袋密封后由学生自带转入新的学校或工作单位党组织。如果学生党员毕业时还没有工作单位,应将组织关系及党员档案转入本人原居住地的党组织。凡不转出关系又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的学生正式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各级党组织的重要工作,应当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重视从青年职工特别是教师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院党委组织部门和基层党总支部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五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七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入党志愿书》的式样必须符合中央组织部的规定,由院党委组织部门严格管理和发放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院党委2010年12月印发的原《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同时作废。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发展党员情况登记表》和《入党志愿书》填写规范

2.优秀团员申请入党推荐表(空白)

3.入党积极分子名册(空白)

4.发展党员计划表(空白) 

5.发展对象呈报名单(空白表) 

6.预备党员呈报明细表(空白)  

7.预备党员转正明细表(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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