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和规范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基层党(总)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实施细则。
一、学院党总支部、党支部的任期年限、委员会成员、职数
1.本实施细则中所指的基层党组织是指院党委所辖各党总支部(或简称党总支)、党支部。
2.党总支部任期三年;党支部任期两年。如需缩短或延长任期,应报院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党总支部、党支部职数:
党总支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组织宣传委员1名。如果确实需要增设委员,须由院党委决定。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1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党员人数超过20人的支部可以设纪检委员1名。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
4.党总支、党支部的设立由学院党委报市委组织部批准,委员职数由院党委确定。
二、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规定
5.党员大会是指党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本级组织全体党员(含预备党员)参加的会议。
6.党(总)支部任期届满,应召开本级基层组织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7.党总支部任期届满,应在召开党员大会两个月之前向学院党委提出换届选举的书面请示。党支部任期届满,应在一个月之前向党总支部提出换届选举的书面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主要议程,下一届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及候选人名额,委员、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办法。书面请示的格式参见附件中的【参考范例1】。经批准后,党(总)支部进行召开党员大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如期召开党员大会。
8.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查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9.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0.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有选举权党员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
11.选举前,应将新一届委员会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如有需要,候选人可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12.选举设监票人和计票人。党员大会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由上届委员会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13、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14.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15.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统计,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按姓氏笔画公布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赞成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当众宣布当选人名单。
16.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17.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经党员大会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三、党总支和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18.上一届委员会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确定下届委员会组成原则。
19.党(总)支部委员会组织党员充分酝酿,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照差额不低于应选委员人数20%的原则,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20.党(总)支部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
21.党(总)支部在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前,要与其上一级党组织进行沟通。沟通后,正式向上一级党组织书面请示批准候选人预备人选,请示的文本格式参见附件中的【参考范例2】。呈报请示时,同时附本届委员会在党员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情况的报告。
22.候选人预备人选得到批准后,党(总)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向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由党员大会选举。
23.选举时,可采取直接差额选举的办法,也可采取先进行差额预选,再进行等额正式选举的办法。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委员候选人与应选人数差额比例为20% 。
24.委员选举结果由上届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报告的书面材料与确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可合并进行。
四、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25.书记、副书记须是新当选的委员会委员。
26.上届党(总)支部委员会提出新一届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与上一级党组织沟通后,确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以书面材料形式(参见附件的【参考范例3】)请示学院党委审批。
27.新选出的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对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讨论,确定正式的候选人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得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当选。
28.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29.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还应讨论确定其他委员的分工。
30.选举结束后,由上届委员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选举情况。选出的党(总)支部委员,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选出的党支部书记,须报请所属党总支批准,并将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和委员的当选结果报院党委备案。选出的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须报请院党委批准。请示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第一次全委会召开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书记和副书记选举结果、委员分工情况等。请示的文本格式参见附件中的【参考范例4】,报告的文本格式参见附件中的【参考范例5】。
五、新建部门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选举
31.新组建的部门在组建中应同步建立党(总)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可直接选举产生,也可先由院党委任命党(总)支部负责人。由院党委任命党(总)支部负责人的,工作一段时间后,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支委会,但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32.调整的部门在调整中应同步考虑党(总)支部的设置。应在半年内及时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33.新建或调整的部门党(总)支部委员会的选举,按照上述换届选举的程序规定进行,由院党委组织部主持。
六、其它
34.党(总)支部委员(包括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补选的程序按照换届选举的规定进行。院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直接指派党总支、党支部的负责人。
35.党(总)支部委员(包括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离本组织或停薪留职,视为其在原党(总)支部委员会中所担任的职务自动取消。
36.党的基层组织是否能按期换届,将作为考核总支部、党支部班子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各党总支和党支部要认真贯彻本规定,严格执行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对不履行规定、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党组织负责人要承担主要责任,必要时可给予党纪处分。
37.按本细则选举出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确需享受干部待遇的,按照干部任免的有关程序规定办理。
七、附则
38.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39.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40.本规定从2012年6月14日起试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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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范例3:关于确定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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